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11
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四届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两会”安排部署,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要主动开展入企敲门行动,深入一线研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符合条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安排800万元市级专项资金,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市级奖励;对2023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其他重点项目,参照省级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式,予以市级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2023年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按省级奖励标准的100%、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按省级奖励标准的70%,市、县(市)给予奖励。其中,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县(市)项目由县(市)财政给予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省级奖励,同时按其获省级奖励的20%给予市级奖励。对当季工业产值超5亿元、10亿元且同比累计增长10%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上半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除享受10万元市级常规奖励外,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全市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工作机制,抢抓当前关键时期,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等方式,加密与包联企业有效对接频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给予规上制造业企业贴息支持。对上半年工业产值超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上半年同比新增贷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支持,执行期至2023年7月31日。(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煤机产业加快发展。对上半年工业产值超1亿元的规上煤机制造企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5%、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促消费力度。全年发放政府消费券不低于2600万元,通过电子红包、线下折扣券、刷卡满减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发放。其中,市本级发放2000万元,县(市)发放不低于600万元。积极谋划“鸡西·兴凯湖”系列促消费活动,一季度集中发放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重点支持汽车、家电、百货、超市、餐饮等对社零额贡献较大的限上企业,促进消费市场回暖。(市商务(投促)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生活性服务业繁荣活跃。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开展促销活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及时兑现入统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促进限上企业提质增容。(市商务(投促)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市内汽车销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上半年发放政府消费券500万元,引导消费者购置乘用车。支持市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与域内保险企业、成品油销售企业联合促消费,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市商务(投促)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全市旅游景区免首道门票。全市20家A级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执行免首道门票政策,各级财政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引客入市”旅游支持力度。按照省、市“引客入市”旅游支持政策,对域外游客在我市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一定规模(航班团组达到20人及以上、火车团组达到50人及以上、汽车团组达到200人及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给予0.2万元—2.5万元资金奖励。对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接待入我市旅游(境外游客累计达到1000人次及以上、国内域外游客累计达到1000人次及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设立50万元旅游专项理赔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对在当地入统纳税且年度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年度地产品网络零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的电商企业,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市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年度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电商企业,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省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加大对电子商务师等直播电商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含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支持力度,按原有补贴标准上浮30%。(市商务(投促)局、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当地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省级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落实《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鸡政办规〔2022〕15号),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优先给予奖励。(市商务(投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充分发挥“保交楼”专项借款撬动作用。支持域内符合“保交楼”政策的企业,申请“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运用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当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时,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自主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市住建局、市人民银行、鸡西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优化项目开发供给,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满足居民刚性购房和改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具有鸡西户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享受以下补贴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同一对夫妇的第二胎、第三胎的家庭,分别给予4000元、8000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农民购房家庭给予4000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市本级机关通过定向选调生招录统一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建设学科本科生,市财政局分别给予18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市本级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建设学科本科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4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取得职业资格证明的教师和医务工作者、退役军人购房,给予5000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符合上述多个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方面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有效促进房地产业加快恢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面落实国家、省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在建项目自应缴之日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企业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减免个体工商户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免收2023年需检验的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到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省级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充分发挥企业贷款周转金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免收贷款周转金手续费,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鸡西银保监分局会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政策。对2022年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双稳基金”贷款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鸡西银保监分局会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扩大融资担保授信规模和业务覆盖面。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主体等市场主体,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的市场主体,提高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门槛,降低融资担保综合费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支持作用。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引导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央行低成本资金加强对“三农”、民营小微等领域信贷支持,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季度普惠小微贷款增量的2%,给予政策资金激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落实增值税减免政策。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全力做好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林地草地审批时,建设单位按规定要件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完成相应审批,建设单位无需逐级报审。对存在缴费困难的用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申请缓缴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90天,不收取滞纳金。(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全面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事项的“申请即营业”,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事项的通过承诺方式“受理即准营”。(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持续扩大包容免罚制度实施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进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尽享快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办经营主体,按规定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充分就业社区、零工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大力发展“十大经济”,深入开展“十城创建”。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报刊、电视、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政策,采取敲门入企送政策等方式解读政策,让全市上下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要明确责任、明晰流程、简化程序,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释放政策红利。要持续跟踪问效,把政策实施纳入“四个体系”统筹推进,提升能力作风,强化责任担当,促进全市经济实现较快增长,奋力开创鸡西高质量跨越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