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包括中介奖励和贡献奖励,二者均属行政奖励。
中介奖励是指对中介人的奖励。凡为我市引进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法人和自然人,均视为中介人。中介人需经合作双方的一致认可,并经市招商局、财政局共同认定。
贡献奖励指市政府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四条 中介人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引进生产经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含5000万元),以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
(二)引进非生产经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含1亿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0.3%给予奖励。
(三)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全市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特大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政府授予重大贡献奖。奖金额度由市政府根据贡献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条 贡献奖励条件及标准。对承担全市招商引资指标的中省直、市直单位和公职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其中有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单体项目的单位,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功臣单位”称号,并颁发5万元奖金。以1亿元为基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金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述奖金用于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资金到位,项目建成的个人,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并颁发5万元奖金。以1亿元为基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中介奖励程序。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中介人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报中介奖励评审组,评审组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审核认定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财政部门拨付。中介人同时符合本办法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标准高的条款予以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管理。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对虚报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失职、渎职的审核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开除公务员队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