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审批须知
发布时间:2015-08-04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办法》。
二、需具备的条件
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极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认定归侨身份应提供:
1、认定归侨登记表一式三份;
2、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华侨归国定居证明两份;
3、本人户口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
4、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
5、一寸照片两张;
6、联系方式。
(二)属于归侨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应提供:
1、认定侨眷身份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两份;
3、加格达奇区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两份;
4、该归侨的《归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户口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6、一寸照片两张及联系方式。
(三)属于华侨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应提供的国内外材料;
1、认定侨眷身份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华侨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绿卡复印件)两份;
3、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书(原件)两份;
4、公安部门或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有效护照(复印件)两份;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两份;
6、加格达奇区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两份;
7、本人户口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
8、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
9、一寸照片两张及联系方式。
四、办理程序
三县四区侨务部门确认身份—外事侨务科审核—加区公证处公证—办领导签批—领证。
五、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八、办件类型
联办件
九、联审部门
公证处